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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PPM细节决定合同——定金与订金的区别

最后更新:2018-12-14 09:33:50 浏览:2680次

   合同在订立的过程中,有时时间较短,双方可能一拍即合:有时时间可能较长,特别是一些合同交易数额较大或者双方首次交易合作的,都需要多次的沟通和协商。既然双方都有意愿做成此次交易,而且前期也做了一定的准备。这时为了最终能够签订正式的合同,往往采用交付部分定金的方式来“锁住”对方,实现交易。那么,关于“定金”应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,在此为大家做一个总结:

 

1、正式合同成立前,双方如有交付定金的意向,从而约束对方,实现交易的,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、交付期限等;后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,应当双倍返还。
2、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,即虽然双方约定了要交付定金,但最终没有交付定金,那么定金协议也是不生效的;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,视为变更定金合同。
3、正式合同签订后,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4、正式合同签订后,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,定金应当折抵价款或者收回。
5、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表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过部分,法院不予支持,即合同总交易额100万,定金最多约定20万。
6、因不可抗力、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,不适用定金罚则,只是原数退还收取的定金。
7、因合同主体以外的原因,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,仍然适用定金罚则,当然,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,可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追偿。
8、合同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,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,适用定金罚则。即,合同总交易额100万,定金交付20万,但合同一方仅履行了50万,尚有50万元未履行,故对应的只是10万元定金,适用定金罚则。
9、合同一方交付的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金等,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的,不能主张适用定金罚则,即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没收定金。

综上,在当期经济形势不景气的情形下,企业更应该树立风险意识,提前做好风险防控,预防和规避潜在风险的存在;而不应等到打官司了才想到请律师,如果这样的话,就像发生火灾一样,虽然消防员把火扑灭了,但损失已经产生。所以,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对于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,应当引起每一位企业家的重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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