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实践当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,采购员发订单给供应商,但供应商没有回复,过一段时间后交货了,这种情况下合同算成立么?这里想跟大家讲一下,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成立。这里有两个概念:“要约”和“承诺”。
要约,是订立合同这一方向对方做订立合同的表示;承诺,就是对方答应了。合同必须要有要约和承诺两个要素,而且承诺必须是针对要约的承诺,才能成立(详见本题案例分析)。如果我们给供应商发一个订单,供应商没有回复,就没有承诺,合同是不成立的。
有些企业会和供应商签年度供货的框架协议(Frame Contract),约定了价格和需求总量,日常是靠订单(Order)向供应商订货。这时候采购员下订单时,会以为已经有框架协议在,日常只需要发出订单,订单就成立了。这是不对的。因为框架协议中只是约定了价格,并没有约定每次供货的时间和数量。
这里面还有一个风险,有的企业订单和合同没有关联起来,没有明示某个订单关联的是哪个合同,订单中也没有注明价格。这里是有风险的,如果有人恶意捣乱,可以把订单写成别的价格,订单和合同变成两件事情,这是很可怕的。也有人说,那个合同和订单的关联,我们都默认了。这也是不对的,《合同法》要求必须明示,不能默示。哪怕不是恶意捣乱,如果采购和销售的人换了,也会搞不清楚。
要约和承诺各自生效的条件是什么?简单地说,叫“到达生效”。那么实际操作中,会碰到这样的问题,我们发传真给对方,对方收到了传真,但那页传真就待在传真机旁边,最后弄没了,这样算不算“到达”?
另外,合同快递给对方,快递给前台收了,或者传达室收了,也可能走廊里其他同事签收了,结果这些人忘记把快递交给收件人了,这算“到达”么?还有,法律现在承认电子合同,那么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发一个通知,或者订单给对方,但对方没打开看,这算“到达”么?在法律上以上情况都认为算到达的。
这里面存在一定风险。你不能说我去休假了,没打开邮件,就说别人发的通知没到达。现在一些外资公司为了规避这种风险,规定员工如果休假去了,邮件上一定要设置自动回复“Out of Office”提示来信人,而且要指定代理人。
要约和承诺能撤销么?可以的。如果碰到问题了,需要有撤销通知,而且这个通知要有提前量。过去我们还用挂号信相互联系,及时性上可能还有问题,现在通讯很发达,通知都是即时收到的,但仍然要注意需要对方确认。